汇票付款的程序是什么?


汇票付款程序在我国《票据法》中有明确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是付款提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付款的行为。这是付款程序的第一步。按照《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这一步骤很重要,它可以明确持票人的权利行使,让付款人知晓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然后是付款人审查。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汇票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汇票的格式是否合法、必要记载事项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等。《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如果付款人经过审查,认为汇票符合规定,就可以进行下一步。接着是付款。付款人审查无误后,应当按照汇票金额足额付款。《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付款后,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灭。付款人付款时,应当要求持票人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最后是付款人的追索权。如果付款人在付款后发现汇票存在问题,比如汇票是伪造的、背书不连续等,付款人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