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下面来详细阐述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 首先,受贿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意味着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清楚地知道自己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会损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仍然希望这种结果的出现。例如,某官员在收受他人贿赂时,心里很明白自己收了钱后就需要为行贿人办事,也知道这种收钱办事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但还是收下了钱,这就是典型的直接故意。 其次,受贿罪的主观故意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认识因素,国家工作人员要认识到自己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他知道自己是因为担任了某个职务,能够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才会有人送钱给他。比如,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知道企业主送钱是希望他在税收征管方面给予关照,这就是认识到了财物与职务行为的关联。二是意志因素,国家工作人员积极追求收受财物这一结果的发生。他主动接受行贿人的财物,或者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体现了其积极的意志态度。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强调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索取”“非法收受”等行为,从侧面反映了受贿罪主观上的故意性。因为只有出于故意,才会主动利用职务便利去索取或收受财物。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主观故意,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与行贿人的关系、收受财物后的表现等。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受贿的故意,比如是被行贿人强行塞钱,事后又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一般不认定为受贿罪。总之,准确把握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对于正确认定受贿罪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