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怎么回事?
我知道现在有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但不太清楚具体情况。我身边可能存在类似情况,想知道这个罪到底是如何认定的,有什么后果,法律依据是什么,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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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新增的一项罪名。它主要针对的是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监护,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职责,比如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收养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将他人的子女收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看护是指对未成年人进行日常生活的照料和管理,像保姆对雇主家孩子的照料;教育就是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和品德培养;医疗则是在医院等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疾病治疗和健康护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项罪名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因为这些未成年女性在心智上还不够成熟,容易受到特殊职责人员的影响和利用。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往往会对她们的心理和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所以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制和惩处,以起到威慑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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