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二章是什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部分内容对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应享有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包括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不管你是什么身份、什么职业,在法律的适用上都是相同的。还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要你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就可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让公民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愿。 宗教信仰自由也在其中,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人身自由权利同样重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公民还享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包括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文化教育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等。这些规定是依据宪法的相关条文而来,是国家和公民关系的重要体现,对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国家稳定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