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一种严重的司法渎职犯罪。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看看它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通俗来讲,就是法官或者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民事、行政案件时,明明知道事实是什么样的,也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却故意不按照事实和法律来作出判决,而且这种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那什么样的行为算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呢?比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故意对证据进行错误的认定。明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是合理的,却故意不采纳这些证据,反而采信虚假的或者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条文,明明应该适用这个法律条款,却故意适用另一个不相关的条款,从而作出错误的判决。 关于“情节严重”,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一般包括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等情形。 一旦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等情况。 总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罪名,它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来处理案件,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