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什么意思?

我借了钱给朋友,结果朋友一直不还钱,还对他自己的债务人也不积极追讨欠款。我听说有个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想知道这到底是什么意思,我能不能用这个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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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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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简单来说,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举个例子,假如甲借给乙一笔钱,乙到了还款期限却不还钱,同时,丙又欠了乙一笔到期的钱,而乙却不主动向丙去要,这时候甲就有可能通过代位权制度,直接向丙主张权利,要求丙把钱还给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到期的。如果债权还未到期,债权人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且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里的“怠于行使”通常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最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是不能被代位行使的。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在于,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三角债”等问题,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制度也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要求债权人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并且行使范围以自己的到期债权为限,这样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保护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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