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本应该去查处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国家机关人员,因为私利等原因,不去履行自己的职责。 从法律概念上看,这里的“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其职责范围内,有权力也有义务对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进行查处。而“徇私舞弊”指的是为了个人私利、私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比如接受制售伪劣商品者的贿赂、与他们有亲属关系等,从而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表现为对发现的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该立案的不立案,该调查的不调查,该处罚的不处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形。 该罪名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对市场的监管秩序,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时,不仅会让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还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