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刑事管辖,公安机关如何管辖刑事案件?

我想了解下刑事管辖到底是啥意思,因为最近听说有个案件涉及这个概念。另外,我特别想知道在刑事案件里,公安机关是按照什么规则来进行管辖的,比如是按地域、案件类型,还是其他的什么标准呢?希望能有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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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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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哪个机关、哪个法院来处理某个刑事案件。 刑事管辖主要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问题。比如,大部分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管辖则是确定各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以及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如果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此外,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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