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有什么区别?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案件里,有人因为某些原因没办法亲自处理诉讼相关事宜,就委托别人来帮自己处理。
刑事辩护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或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这就好比在法庭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律师来帮自己说话,证明自己没那么大的罪过或者根本没犯罪。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依据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授权。比如说,一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请律师辩护,也可能是法院觉得这个案子比较特殊,指定一个律师来为他辩护;但如果是刑事代理,就只能是被害人等相关人员主动去委托代理人。
其次是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在辩护时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之外;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代理活动。简单讲,辩护人有自己的想法和判断,不完全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但代理人基本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思来做事。
再者是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边的是辩护;被害人、自诉人等这边的是代理。
最后是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这些法律条文为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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