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质证的内容和方式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法庭上出示的证据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方式,以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一种诉讼活动。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行政诉讼中质证的内容和方式。 首先,质证的内容主要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证据的证明效力展开。关联性方面,是指证据要与案件事实存在逻辑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在一个行政处罚诉讼中,若证据与该处罚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没有关联,那它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合法性则强调证据的取得方式、形式等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像刑讯逼供得到的证人证言,就不能被采用。真实性要求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而非虚构或伪造的。 关于证据的证明效力,主要考量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力大小。一般来说,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等。 接着,质证的方式多种多样。对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证人出庭作证也是常见的质证方式。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此外,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也很重要。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质证是行政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应当积极、合法地参与质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有效的质证,有助于法官准确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