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是否可以通过授权进行立法?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设区的市有没有权力通过授权来开展立法工作呢?不太清楚相关规定,也不知道这种授权立法的范围和条件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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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设区的市是可以进行立法的,但这不是严格意义上基于授权立法,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被赋予了一定的立法权。 所谓设区的市立法,是指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里需要解释一下,地方性法规就是地方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在本地区适用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这种立法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授权立法。授权立法通常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而设区的市立法是立法法直接赋予的权力,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让地方能够更好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管理和建设,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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