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主体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到底哪些主体有权力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也不知道该从哪里查起,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弄明白地方政府规章立法主体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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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主体,通俗来讲就是有权力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那些主体。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这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比较好理解,它们是省级的行政机关,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等工作,有权力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上位法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规章。比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就可以制定适用于广东省的相关规章。 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也有一定的立法权限。设区的市是指在省或者自治区之下,有市辖区的市,这些市有自己独特的情况和发展需求,通过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更好地进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工作。例如苏州市人民政府就可以针对本市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制定相应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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