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政府规章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地方事务时,遇到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制定主体、效力范围这些方面。想了解一下它们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在实际应用中该怎么区分和遵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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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是我国地方立法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制定主体来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而地方性政府规章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这就好比不同的“部门”在进行规则的制定。 其次,二者的效力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也就是说,如果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这就像在一个组织里,上级制定的规则更具有权威性。 再者,在权限范围上,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以及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而地方性政府规章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通俗来讲,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相对更宽泛一些。 另外,在制定程序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更为严格和复杂,通常要经过立项、起草、审议、表决、公布等多个环节,并且需要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严格审议。而地方性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较为简便,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后公布施行。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准确区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以确保在处理具体事务时正确适用相应的规定。如果遇到二者规定不一致的情况,要依据上述效力等级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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