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什么区别?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是制定主体不同。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则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贯彻执行法律,进行行政管理。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其次是效力等级不一样。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最后是适用范围不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但通常是针对某一类行政管理事项。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规章中,部门规章在全国相应的行政管理领域内有效,地方政府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