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实践中地方性规章会比地方性法规优先适用?
我在处理一些本地事务时,发现好像有时候地方性规章比地方性法规更先被拿来用。我就很疑惑,法规听起来应该更有权威性,为啥实践里规章还优先适用呢?想搞清楚这里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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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是地方立法的重要成果。 而地方性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规章主要是为了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权。 通常情况下,并不是地方性规章比地方性法规优先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这意味着,当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 不过,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容易让人误解为规章优先适用的情况。比如,当地方性法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而地方性规章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得规章在具体操作层面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更多地引用规章的具体条款来处理事务,但这并不代表规章的效力高于法规。从本质上来说,规章的规定是不能与法规相冲突的,如果出现冲突,还是要以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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