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定金,定金担保有哪些特点?
我最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对方提到了定金,说可以用定金来担保合同的履行。我不太明白定金到底是什么,也不清楚定金担保有啥特点,所以想问问大家,定金的定义是啥,它的担保特点又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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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简单来说,就是一方为了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履行,提前给对方一笔钱。 定金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是从属性。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它的成立和生效以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前提。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定金合同也会随之无效或者被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这就体现了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它是为了保障主合同的债权实现而存在的。 其次是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仅仅是双方达成约定就生效,而是要实际交付定金才能生效。也就是说,光嘴上说给定金不行,必须把钱交到对方手里,定金合同才成立。比如,甲和乙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金,但甲一直没给,那么这个定金合同就没有生效。 再者是预先支付性。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就支付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合同履行之前就给双方一定的约束。例如,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支付定金,就表明自己有购买房屋的诚意,同时也对自己履行合同起到了一种约束作用。 最后是双重担保性。定金对双方都有担保作用。对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对于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种双重担保性可以促使双方都认真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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