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责情况下交通费由谁承担?
我前段时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判定对方负全责。我因为这起事故产生了不少交通费,像去医院复查、处理事故等来回跑的费用。我不太清楚这笔交通费到底该谁出,是我自己承担,还是对方承担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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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被认定为全责,那么与该事故相关的合理交通费通常由全责方承担。 这里所说的交通费,指的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通俗来讲,就是因为这次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看病、治疗过程中,以及必要的陪同人员产生的交通花销。比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费用,像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的费用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明确,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也就是说,受害人主张交通费赔偿时,需要提供有效的票据,并且这些票据要能和就医等行为对应起来。 所以,在交通事故中被判定为全责的一方,有责任承担受害人合理的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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