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权指的是什么意思?


指定管辖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它的含义、适用情形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首先,指定管辖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原本有管辖权的法院没办法或者不适合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上级人民法院会通过指定的方式,让另一个法院来对这个案件行使管辖权。简单来说,就是上级法院安排某个案件由哪个法院来管。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会适用指定管辖权呢?第一种情况是管辖权存在争议。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院都认为自己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或者都觉得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时候,就会产生争议。这时候,就需要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个案件。例如,A 市的甲区法院和乙区法院对于一个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产生了分歧,那么 A 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可以指定其中一个法院来审理这个案件。 第二种情况是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很多,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法院无法正常开展审判工作;或者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从而无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等。在这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会指定其他合适的法院来管辖该案件。 指定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以保障各类案件在出现管辖权问题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指定管辖权的存在,有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避免因为管辖权的问题导致案件审理的拖延或者不公正。它让法院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时,能够更加灵活地确定管辖法院,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