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监察委员会中处置权的留置是什么?

我最近听说监察委员会有个处置权里涉及留置,不太明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它是一种什么措施呢?在什么情况下会采用留置?留置的期限是多久?这些我都想了解清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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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属于监察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留置措施主要是为了保障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被调查人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行为。 从适用条件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在留置期限方面,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此外,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保障。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同时,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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