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什么权利?


地役权是一种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比较重要的权利。简单来说,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这里他人的不动产被称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则被称为需役地。 举个例子,甲的土地在里面,要到外面的公路必须经过乙的土地。甲为了自己通行的便利,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可以从乙的土地上通行,这就设立了一个通行地役权。甲的土地是需役地,乙的土地是供役地。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是从属于需役地的权利,不能单独转让或者抵押。也就是说,需役地转让或者抵押时,地役权也随之转让或者抵押。比如上面例子中,如果甲把自己的土地转让给丙,那么丙同样享有从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其次,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地役权的设立一般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签订地役权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当供役地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时,地役权人不能以自己享有地役权来对抗该第三人。 总之,地役权在我们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效益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了解地役权的相关知识,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安排土地使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