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使抗辩权?
行使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时,你基于法律规定拥有拒绝对方要求的权利。抗辩权是一种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它的存在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公平和正义。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领域存在着多种抗辩权。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就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在双方合同中,如果没有先后履行顺序,那么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一方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甲没有交钱,却要求乙交货,那么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货。这一规定出自《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先发货,乙再付款。如果甲没有按照约定发货,却要求乙付款,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例如,甲要先给乙发货,但是甲发现乙最近经营状况很差,可能无法支付货款,那么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停止发货。不过,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有确切证据,并且要及时通知对方。《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行使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但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正确行使。否则,可能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需要行使抗辩权的情况,一定要仔细研究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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