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敲诈勒索行为?
我遇到有人问我要钱,说不给就把我的隐私公布出去,我有点怀疑这是不是敲诈勒索。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怎样的行为才算敲诈勒索呢?想弄清楚这个界限,看看我遇到的情况是不是属于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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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行为,通俗来讲,就是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威胁和要挟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揭露隐私、损害名誉等非暴力方式。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而“多次敲诈勒索”是指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 认定敲诈勒索行为需要从几个方面来看。首先是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就是说,他的目的就是通过威胁等手段让别人把财物交给他。比如,甲知道乙的一些不光彩事情,甲并不是出于正义或者其他合理目的,而是为了从乙那里拿到钱,就以公布这些事情相威胁,这就体现了非法占有的故意。 其次是客观方面,要有威胁、要挟的行为。这种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可以是对被害人本人实施暴力,也可以是对其亲属等实施暴力;可以是毁坏被害人的财物,也可以是揭露其隐私、告发其违法犯罪行为等。例如,丙威胁丁,如果丁不给他一笔钱,就放火烧丁的房子,这就是典型的威胁行为。 此外,威胁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因为被害人受到了威胁,心里害怕了,才把财物交给行为人。如果被害人虽然受到了威胁,但并没有因为这个威胁而交出财物,那就可能不构成敲诈勒索既遂,但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未遂。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敲诈勒索行为,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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