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强制拆迁,其种类和程序是怎样的?


强制拆迁指的是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强制拆迁主要分为两种类型。行政强制拆迁是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实施的强制拆迁。比如在一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如果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与拆迁方达成协议且拒绝搬迁,行政机关可以在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后,实施强制拆迁。司法强制拆迁则是拆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后,若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判决,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拆迁方式。 行政强制拆迁有严格的程序。首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要进行充分的协商,争取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若协商不成,拆迁人需要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后,会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司法强制拆迁程序,拆迁人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若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拆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前,会向被拆迁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搬迁义务。若被拆迁人仍不履行,法院会组织相关人员实施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为强制拆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强制拆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保障了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