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也被叫做立案管辖或者部门管辖,它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法律规定,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简单来说,就是不同的国家机关负责处理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职能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的是由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比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职能管辖的意义重大。它明确了各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范围,避免了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相互推诿或者争抢案件的情况,保证了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比如,公安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是因为其拥有专业的侦查力量和资源,能够更好地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特定类型犯罪的侦查以及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能够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能够对犯罪行为作出公正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