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证书?
保证书是个人、集体、单位,为响应上级号召开展工作、完成任务或做错了事,犯了错误并决心改正面提出保证时使用的专用书信信或文字材料。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证书可以被视为一种合同形式。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一方写下保证书,明确表示要承担某种义务或责任,而另一方接受了这种保证,实际上就形成了一种约定,类似于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
在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保证书通常是以书面形式呈现,所以从形式上符合合同订立的要求。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保证书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保证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作出保证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 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其次,保证书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后,保证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例如,一份保证书承诺帮助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样的保证书就是无效的,因为其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保证书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受到胁迫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这份保证书。
总之,保证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能够约束当事人按照保证书中的内容履行义务。当发生纠纷时,有效的保证书可以作为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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