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对员工离职有什么要求?


劳动保障法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单一的法律,在员工离职方面,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从员工主动离职来看,如果员工想要离职,需要提前一定时间通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书面形式可以是辞职信、离职申请等,提前通知是为了让用人单位有时间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宜。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再者,关于被动离职,也就是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这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条款,如果用人单位因特定情形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无论是员工主动离职还是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都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