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危害行为是什么?

我一直不太理解法律里说的危害行为到底指的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感觉有些行为好像有危害但又不确定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我想弄清楚危害行为的定义、包含哪些情况,还有它在法律里的判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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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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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简单来说,危害行为就是对社会有危害,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危害行为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首先是有体性,这意味着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而不是人的思想。单纯的思想活动,无论多么邪恶,只要没有通过身体动作表现出来,就不能认定为危害行为。比如,一个人在心里想着要去抢劫银行,但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这就不构成危害行为。这体现了我国刑法不惩罚思想犯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从根本上表明了只有具有客观表现的行为才可能被纳入刑法评价范围。 其次是有意性,危害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如果一个人是在无意识或者无意志的状态下做出的动作,就不属于危害行为。例如,人在睡梦中的举动、因意外而失去意识时的身体动作等。因为这些情况下行为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所以不能将其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最后是有害性,这是危害行为的本质特征。危害行为必须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比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受伤,这显然对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了损害;而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虽然没有立即引发爆炸等后果,但存在引发危险的现实可能性,也属于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应为而为”。像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行为人都是通过积极的动作去实施犯罪的。而不作为则是指行为人在负有特定义务的情况下,能够履行却不履行该义务,从而造成危害后果,即“应为而不为”。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如果父母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子女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综上所述,危害行为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概念,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理解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危害行为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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