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息产品,信息产品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在探讨信息产品及其责任性质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信息产品。信息产品是指通过一定的载体,以数字化、符号化等形式记录、存储、传递和表达信息的产品。这些载体可以是传统的纸质书籍、报刊,也可以是现代的电子文档、软件、数据库等。简单来说,只要是承载了有价值信息并能供人使用的产品,都可以被归为信息产品。例如我们日常使用的手机应用程序,它里面包含了各种功能和信息,方便我们生活和工作,这就是典型的信息产品。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信息产品责任的性质。信息产品责任是指信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的信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法律性质上看,信息产品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基于信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产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信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与消费者之间关于产品质量、性能等方面的约定,消费者就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则是指信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此有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缺陷”是指信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例如,一款金融类的信息软件存在漏洞,导致用户的资金被盗取,那么该软件的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会出现竞合的情况。也就是说,消费者既可以依据合同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需要消费者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举证难度、赔偿范围等因素,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维权途径。 总之,了解信息产品的定义和信息产品责任的性质,对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信息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