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冒名顶替罪出台司法解释,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冒名顶替罪有明确规定。 冒名顶替罪,简单来说,就是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 。比如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用别人的身份去上大学、当公务员或者获得就业安置待遇,这就可能构成冒名顶替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触犯冒名顶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是组织、指使他人实施这种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在认定冒名顶替罪时,要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相应行为,不论是否实际取得相应资格、利益,原则上都应以本罪处理。不过,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顶替他人,而是在填报信息时出错,或者因为他人行为介入,像招录人员失误、他人恶意修改信息等,导致所填报身份信息不符的,不成立本罪。 另外,还要注意冒名顶替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比如与组织考试作弊罪,二者客体、行为手段、适用范围都不同;与代替考试罪,在客体、行为方式、行为动机方面有区别;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关键区别在于客观方面,冒名顶替罪是盗用、冒用他人真实身份取得某种资格,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行为。如果是为了实施冒名顶替罪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应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后又实施了本罪规定以外其他行为的,则应数罪并罚。 相关概念: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犯罪即告既遂,而不要求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这些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