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它实际上涉及到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两个方面,在我国《刑法》中主要对应的是滥用职权罪以及一些带有徇私舞弊情节的特殊罪名。 首先来解释一下滥用职权罪。简单来说,滥用职权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去做事,或者胡乱地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从而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比如,明明一项工程需要严格的审批流程,但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为了图方便,在没有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就批准了,结果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徇私舞弊则强调了犯罪主体是出于个人私利、私情等原因,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来行使职权。例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了照顾自己的朋友,故意少征朋友企业的税款,导致国家税收遭受损失,这就是典型的徇私舞弊行为。在很多特定的领域,法律还规定了带有徇私舞弊情节的特殊罪名,比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这些罪名是对特定行业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一是看主体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二是看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三是看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可能构成相应的犯罪。同时,要注意区分它和普通工作失误的差别。工作失误往往是因为业务不熟悉、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的,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意图。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则是主观故意的行为,这是两者的关键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