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它对《婚姻法》中的一些概念和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说明,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法律。 首先,该解释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将其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一解释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也为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 其次,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解释指出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界定有助于在涉及婚姻过错等问题时,准确判断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依据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 在事实婚姻方面,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同时期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对于解决一些历史遗留的婚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探望权,解释明确了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进行情感交流和联系的权利。 此外,在夫妻财产方面,解释也对一些问题进行了规定。比如,对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作出了解释,明确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总之,《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在婚姻法的适用和实施中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细化作用,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更具体的法律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