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许调取证据通知书是什么?
收到了法院的不准许调取证据通知书,不太明白这到底是个啥东西。想知道它有什么作用,为什么会发这个给我,我收到之后该怎么做。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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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许调取证据通知书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针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调取证据,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调取条件,而向申请人发出的一种告知文书。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各类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有时候需要相关证据来证明,但有些证据当事人自己难以获取,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不过,法院并不会对所有的调取申请都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在实际情况中,法院发出不准许调取证据通知书,可能是因为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该证据并非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等。当事人收到该通知书后,如果认为法院的决定有误,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申请复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复议申请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并且要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法院不准许调取证据存在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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