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破产特别清算?


非破产特别清算指的是公司在非破产的情况下,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而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法院介入进行的清算。通俗来讲,就是公司还没到破产的程度,但因为一些特殊状况没办法自己顺利完成清算工作,就需要外部力量来帮忙处理。 非破产特别清算适用于多种情形。比如公司自愿解散后,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存在阻碍清算顺利进行的情况;或者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机关责令关闭而进行清算等。它和破产清算不同,破产清算是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进行的清算程序。而非破产特别清算下,公司的资产通常还是能够覆盖债务的,只是清算过程遇到了障碍。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到非破产特别清算,但为特别清算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非破产特别清算的程序一般如下:首先是启动程序,当出现法定的特别清算事由时,相关主体可以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然后是组成清算组,清算组的成员通常由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指定,可能包括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等。接着清算组要全面接管公司,清理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之后要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和确认。在完成这些工作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部门确认。最后按照清算方案进行财产分配,结束清算程序。 对于公司来说,非破产特别清算可以在公司遇到清算难题时,通过规范的程序保障公司的有序退出,保护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