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过程中,对方对我的要约作出了一些改变,不太确定这些改变算不算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我想知道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具体是怎么定义的,哪些情况属于这种变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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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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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我们先了解一下承诺,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而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指的是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时,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一些并非实质性的更改。 简单来说,实质性变更涉及到合同的核心内容,比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如果对这些核心内容进行了改变,就属于实质性变更,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视为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而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就是对要约内容作出了一些不影响合同核心内容的改变。比如,要约中提到交货的包装方式为普通纸箱,承诺方提出用更环保的可降解纸箱,这就是一种非实质性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承诺只是作出了非实质性变更,只要要约人没有及时反对,或者要约中没有禁止任何变更,那么这个承诺是有效的,合同内容就以承诺的内容为准。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合同的成立和交易的进行,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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