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要约的约束力?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签合同的时候,对方发来了一个要约。我不太明白这个要约发出来之后有什么效力,它对发出要约的人或者我这个接收要约的人有没有约束呢?想了解下要约的约束力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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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所产生的特定法律效力。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也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它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比如,甲向乙发出一个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甲就不能随意反悔撤回这个要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这就体现了对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的限制,也就是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也叫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受要约人可以选择是否作出承诺,如果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不过,受要约人一般没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只有在强制缔约的情况下,受要约人才负有承诺的义务。例如,在公共运输合同中,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就是一种强制缔约的情况,此时受要约人(承运人)必须作出承诺。 要约的约束力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平衡了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无论是要约人还是受要约人,都应当清楚要约约束力的相关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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