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口头遗嘱?
我家里老人身体不太好,有时候会口头交代一些财产分配的事儿。我不太清楚这种口头说的话算不算数,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口头遗嘱是怎么定义的,它有什么要求和限制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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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下面我们详细来了解口头遗嘱。
从定义上看,口头遗嘱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口头表述来确定遗产的分配等相关事宜,而不是像自书遗嘱等那样通过书面形式。比如,在一些突发的紧急情况,像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严重疾病生命垂危等,遗嘱人来不及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时,就可以采用口头遗嘱的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就意味着,口头遗嘱的成立是有严格条件的。首先必须是处于危急情况,如果不是危急情况,遗嘱人就应该采用其他更可靠的遗嘱形式。其次,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作用是证明遗嘱人确实是在这种危急情况下,并且表达的是自己真实的意愿。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当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有能力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去效力。例如,老人在突发心脏病时立下口头遗嘱,经过抢救脱离危险后,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 像方式重新立遗嘱,那么之前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所以,口头遗嘱虽然在危急时刻能发挥作用,但由于其形式的特殊性和不确定性,在实际应用中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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