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异议权是什么?


合伙人的异议权是指在合伙事务执行过程中,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为了保障合伙事务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进行,避免个别合伙人的不当决策给整个合伙带来不利影响。 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多样。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当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合伙人虽然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他们依然享有对合伙事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利,其中异议权就是监督权利的重要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合同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这里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异议权,但从整体规定可以看出,当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行为不符合合伙合同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利提出反对意见,也就是行使异议权。 当合伙人认为正在执行的合伙事务可能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或者不符合合伙合同的约定时,就可以行使异议权。一旦提出异议,合伙事务的执行通常应当暂停,直到通过合伙人之间的协商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解决争议为止。例如,在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其他合伙人就可以行使异议权,要求暂停该担保行为,并通过合伙人会议等方式重新讨论该事项。 合伙人的异议权是合伙人保护自身权益以及保障合伙事务合法、合理执行的重要手段。在行使异议权时,合伙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护合伙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避免滥用权利给合伙关系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同时,合伙协议也可以对异议权的行使方式、程序等作出具体约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来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