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是否必须当事人到庭?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因为工作原因实在没办法每次都到庭参加庭审。想了解下在离婚纠纷里,当事人是不是必须要到庭啊?要是不到庭会有啥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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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纠纷中,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到庭,但也存在特殊情形。首先来解释一下为什么通常要求当事人到庭。离婚纠纷涉及到身份关系的解除,也就是婚姻关系的结束,同时还会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诸多重要问题。这些问题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实际情况,所以当事人到庭能够让法官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比如律师),正常情况下自己还是要出庭的。只有在本人不能表达意思,比如存在严重精神障碍等情况时,才可以不出庭。而要是因为一些特殊情况确实没办法出庭,像在国外无法及时回国、身患严重疾病不能行动等,就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自己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态度和想法。 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于原告来说,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也就是说,这次离婚诉讼就相当于原告自己主动撤回了。对于被告而言,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就是在被告不在法庭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等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不过,因为离婚纠纷比较特殊,涉及身份关系,法院在缺席判决时会更加谨慎,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尽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离婚纠纷原则上当事人要到庭,但特殊情况也有相应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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