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永久居住权是一个在现实生活和法律领域常被提及的概念,但严格来说,我国《民法典》里并没有“永久居住权”的表述,与之相关且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是“居住权”。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从概念上来说,居住权赋予了居住权人在特定住宅中居住的合法权利。这种权利区别于普通居住,普通居住可能是基于租赁、借用等临时的、有一定随意性的居住行为,而居住权是一种物权,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对世性。也就是说,除了居住权人之外,其他任何人都有不侵犯居住权人居住权利的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一规定明确了居住权的设立目的和权利内容。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这意味着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通过书面合同来进行,保障了权利义务的明确性。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说明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并且需要进行登记才正式设立。
虽然法律中没有“永久居住权”,但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居住权期限为居住权人终身,那么在实际效果上可能就类似于大家理解 的“永久居住权”。不过,即使是约定了终身居住权,在居住权人死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消灭情形时,居住权也会消灭。居住权的设立为一些特定人群提供了居住保障,比如老年人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晚年的居住需求,同时也不影响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其他处置。但在设立和行使居住权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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