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
我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我是定作人。现在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我不想支付报酬,还想把他的工具留下,不知道我作为定作人有没有留置权,这种情况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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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加工承揽等合同中,留置权的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定作人能否行使留置权,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赋予了承揽人在特定情况下的留置权。 一般而言,定作人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留置权的成立通常需要具备几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是债权已届清偿期;三是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在加工承揽合同中,通常是承揽人占有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当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时,承揽人满足上述条件可以行使留置权。而定作人一般不占有承揽人的动产,不符合留置权成立的“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这一关键条件。 不过,如果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定作人可以基于约定获得对相关动产的留置权。比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承揽人出现某些违约情形时,定作人有权留置承揽人的特定工具等动产,那么此时定作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留置权。但这种情况是基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非法定的留置权。 综上所述,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定作人通常不能行使留置权。但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赋予定作人留置权,定作人则可以按照约定行使。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当事人应当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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