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附加刑的一种,简单来说,就是限制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从概念上看,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犯罪人不能再行使一些和政治相关的权利。这些权利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是能够正常行使的,但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剥夺期间就不能行使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参加选举,也没有机会被选为国家的代表等职务;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也就是不能自由发表政治性的言论、出版政治性的刊物,不能组织或参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活动;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即不能在国家机关里担任任何职务;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也就是不能在这些单位中担任领导的角色。 在适用对象方面,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适用时,主要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因为他们的行为对国家的安全和稳定造成了威胁,剥夺其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利用这些权利再次危害国家;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是针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直接用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处罚。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是有规定的。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也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