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是什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是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的,于1990年3月17日发布施行。 首先,我们来看看看守所的设置和职责。根据该条例,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这意味着看守所主要负责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部分短期服刑人员。 接着是关于收押的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这确保了收押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人犯的权利方面,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这体现了对人犯基本人权的保障。 在管理方面,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人犯实行看管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同时,该条例也对提讯、押解、生活卫生、奖惩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提讯人犯,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押解人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发生意外。在生活卫生方面,要保障人犯的饮食、居住条件,做好防病、防疫工作。在奖惩方面,对表现好的人犯可以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对违反监规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涵盖了看守所工作的各个方面,旨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