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措施,在打官司或者即将打官司的时候,为了防止对方转移、隐藏、变卖财产,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从目的上看,财产保全就像是给可能胜诉后要执行的财产上了一把“安全锁”。比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为了防止在诉讼过程中乙把自己的财产偷偷处理掉,导致判决生效后甲拿不到钱,甲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乙的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就向法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则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时,通常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现金、房产、保函等。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就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总之,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在申请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