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济纠纷案件对股东如何执行?


在公司经济纠纷案件中,对股东的执行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首先,要了解公司的性质。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自身的财产来承担的,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比如,张三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10万元,并且已经足额缴纳了这10万元,那么在公司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张三通常不需要再额外拿出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用公司账户为个人消费付款,或者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公司资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 此外,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也需要在其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比如,李四作为股东认缴出资50万元,但实际只出资了20万元,那么在公司经济纠纷案件中,李四需要在未出资的3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公司经济纠纷案件中,一般先以公司财产承担责任,股东通常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在股东存在滥用权利、出资不实等法定情形时,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股东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