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执行了股东要承担什么后果?


当公司被执行时,股东是否承担后果以及承担何种后果,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只要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了出资,那么公司被执行时,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个人财产通常不会受到影响。 然而,如果股东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就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一是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股东原本应出资 100 万,但实际只出资了 50 万,那么在公司被执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该股东可能要在未出资的 50 万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通过不合理的交易将公司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等行为,一旦被认定,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的全部债务。 三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更容易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所以法律要求股东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就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综上所述,公司被执行时,股东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但在存在出资问题、滥用权利或财产混同等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