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可以选择让这个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一是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就是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比如说,把一幅普通画作当成了名家真迹而签订了购买合同,这就是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就是故意欺骗对方,让对方做出错误的决定。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购买合同,这就属于受欺诈订立的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举个例子,中介欺骗买家房子的实际情况,卖家知道中介在欺骗但没有制止,这种情况下买家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四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胁迫就是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对方签订合同。比如有人威胁对方如果不签合同就伤害其家人,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五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比如在对方急需用钱的时候,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对方的贵重物品,这种合同就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要撤销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一旦合同被撤销,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要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如果有损失,还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