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我不太清楚可撤销婚姻到底是什么意思。最近听到身边有人说这个词,想了解一下它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什么样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以及它和普通婚姻有什么不同,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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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指的是这样一种婚姻状态: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婚姻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的权利。也就是说,原本已经成立的婚姻,由于存在一些法定的事由,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让这段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所说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比如,一方以伤害另一方的父母为威胁,强迫对方与其结婚,那么受胁迫的这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重大疾病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婚后生活、生育以及可能遗传给下一代的疾病。例如,一方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患有严重的遗传性心脏病,另一方在婚后发现这种情况,就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不同,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之后才自始无效。并且,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干预。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婚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视为自始不存在,双方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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