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抗辩权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法律依据?


可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有权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好比在一场交易中,当对方没有按照约定做事时,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先不履行我的义务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可抗辩权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在不同的情形下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举个例子,你和商家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你把钱给商家时,商家却不给你货,这时候你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或者要求商家先交货。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你和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装修公司先完成水电改造,你再支付第二期款项。如果装修公司没有完成水电改造,你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第二期款项。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你是供应商,要给一家企业供货,在供货前你发现这家企业经营状况很差,面临破产,你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停止供货,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可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可以保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但是,行使可抗辩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可能会构成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