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中的扣押是什么意思?


行政强制法中的扣押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所谓行政强制措施,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通俗来讲,扣押就是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物品暂时拿过来,放在特定的地方保管,当事人在扣押期间不能随意使用或者处置这些物品。比如在一些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中,执法部门可能会把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扣押起来,防止其继续在市场上流通造成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扣押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这就意味着,只有特定的、有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力进行扣押,其他机构不能随便扣押当事人的财物。 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是对扣押范围的限制,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扩大扣押的范围,只能针对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进行扣押,而且不能影响到公民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此外,行政机关在实施扣押时,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清单要详细记录被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扣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所以,行政强制法中的扣押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权力,但这项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