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首、立功,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应如何处罚?


自首和立功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以及相应的处罚规定。 首先,什么是自首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犯罪的人主动向有关机关承认自己做了违法犯罪的事,并且把事情的经过一五一十地说清楚。比如张三偷了东西后,自己跑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盗窃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过程,这就是一般自首。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也就是说,已经被司法机关控制起来的人,如果说出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的自己其他的犯罪行为,也算自首。 立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比如李四知道王五的犯罪情况,他向司法机关举报了王五,经过调查王五确实犯罪了,那么李四的这种行为就属于立功。立功还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情形。 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人该如何处罚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大立功表现通常是指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行为。 总之,自首和立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改正态度,法律也给予了相应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这既有利于鼓励犯罪人改过自新,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打击犯罪。





